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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吉行终407号

更新时间:2024-02-17   浏览次数: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法院依法查封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处分,行政机关亦不可擅自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扶余市政府作出的《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与司法查封裁定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处分,同理,行政机关亦不可擅自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本案中,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处于人民法院查封期间,扶余市政府作出《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与此同时,考虑到该案涉及到湿地保护的客观情况,即便撤销案涉决定书,事实上也无法将案涉土地返还给大字集团使用,综合上述因素考虑,本院确认扶余市政府作出《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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