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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5民终5852号

更新时间:2024-02-17   浏览次数: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带租拍卖竞买后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宽裕公司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房屋所用权,现宽裕公司以单方解除涉案房屋上的租赁协议为由而诉至法院主张房屋使用费,其实质就是要求涤除经过司法拍卖的房地产上存在的租赁权。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故案涉房屋在司法拍卖后的租赁权涤除和财产移交等问题应当由执行程序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的范围,一审据此裁定驳回宽裕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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