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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异170号

更新时间:2024-02-17   浏览次数: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异议人主张应当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本案申请执行人欧阳勇与被执行人易×、莫××对涉案房屋进行议价,本院以该结果为参考确定拍卖保留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本院拟对涉案房屋在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格的基础上降价20%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易×、莫××的异议请求。

文章摘要2:

【解读】请求:......2、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现挂于淘宝网拍卖的被执行人房产价格,该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且未做评估,致使被执行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害,请求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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