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鲁执复194号
更新时间:2024-02-19 浏览次数:4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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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网络拍卖悔拍应补足拍卖差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本案中,因葛××以7530万元成功竟得案涉拍卖财产后,逾期未支付价款,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日照中院对案涉财产进行重新拍卖,最终以6810万元拍卖成交,因重新拍卖成交的价款比原拍卖成交价款低720万元,葛××所交纳的600万元保证金不足以补足差价,日照中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责令葛××限期补交拍卖差价120万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