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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执监19号

更新时间:2024-02-22   浏览次数: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本案中,句容法院在2015年10月22日向句容城投送达了(2015)句诉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句容城投明确提出异议。案涉执行依据生效后,句容法院又于2016年9月18日向句容城投发出(2016)苏1183执1906-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句容城投当即函复表明仅有400万元左右的剩余工程款未付,并明确提出龙腾公司尚未向其开具发票,进而可能产生税金问题。如龙腾公司到期不能开具发票,将导致句容城投承担额外的税负问题。可见,尽管句容城投尚余40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未付,但该款项在龙腾公司开出发票之前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在句容城投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形之下,句容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苏1183执1906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该40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句容城投随后于2016年11月17日再次向句容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该款项400万元系其扣留的龙腾公司的税金,不应扣划。句容法院理应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该款项采取强制执行行为。因此,句容法院强制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该400万元的执行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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