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到期债权受让人能否对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请求排除执行?
更新时间:2024-02-22 浏览次数: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案外人作为到期债权受让人有权以其在冻结前已经受让该到期债权为由请求排除执行。
文章摘要2:
解读: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案外人作为到期债权受让人有权以其在冻结前已经受让该到期债权为由请求排除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1】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性存疑,力源公司尚未取得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债权。
【裁判摘要2】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登报通知是一种合法的方式,也具有时间性、公开性和广泛性,与单个书面通知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效力。若通知一经登报即视为送达债务人,与常理不符。原判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将公告期认定为六十日,并无明显不当。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终123号
【摘要】力源实业公司主张花溪建司与其存在借款关系,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花溪建司对执行标的的债权转让给了力源实业公司,足以排除执行理由不能成立。事实和理由如下:1.力源实业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花溪建司与其存在借款关系。……2.力源实业公司与花溪建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存疑。……综上,一审判决对《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