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执行法院在到期债权执行中对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是否审查?
文章摘要:
【注释】次债务人有效异议本质是次债务人对债权的实质否认(债权不存在、已消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被执行人请求的事由)。
文章摘要2:
解读:对次债务人异议法院并非不审查而是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次债务人在执行阶段提出实质性否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实体异议,人民法院才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或仅能执行无异议的部分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
【注释】次债务人有效异议本质是次债务人对债权的实质否认(债权不存在、已消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被执行人请求的事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