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对到期债权能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24 浏览次数: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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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到期债权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可以对到期债权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注释】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后应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而并非扣划到法院,有可能存在规避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损害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注释】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后应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而并非扣划到法院,有可能存在规避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损害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文章摘要2:
解读:到期债权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可以对到期债权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