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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76号

更新时间:2024-02-24   浏览次数: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关于万邦公司代扣代缴人民币218425.43元企业所得税是否合法问题|本案中被执行人对外支付款项时,对案涉利息性质进行审查的主体是国税部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认定该利息的支出,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万邦公司的代扣代缴行为是为了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过错。申诉人对上述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通过相关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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