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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533号

更新时间:2024-02-25   浏览次数: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需同时履行的,如一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则可驳回执行申请,待条件具备后再予执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行依据判决互负义务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执行,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同一执行依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执行,应当如何立案,以及执行条件不成立时应当如何处理已立案案件,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执行,如果执行法院分别立案,亦可合并执行,统一办理,均需审查执行条件是否成立。双方当事人需同时履行的,如一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则可驳回执行申请,待条件具备后再予执行。就本案来说,与(2020)琼02执114号案件系同一依据而分别立案的两个案件。宝玉公司等买受人与志成公司等出让人均有权申请执行。宝玉公司等可以在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形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履行相关义务,进而由法院强制执行志成公司的股权。而志成公司亦可申请强制执行,如宝玉公司等未支付转让款,法院可以变价宝玉公司等的财产支付转让款。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115号之二裁定、(2020)琼02执114号执行裁定查明的事实,在相关股权被查封的情况下,宝玉公司等未将股权转让款1.09亿元支付给四被执行人,也未支付至三亚中院代管款账户,故该院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三亚中院基于此事实,在处理(2020)琼02执114号案件时,亦以此为由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本案实际。海南高院复议裁定所认定的“115号裁定一方面认为本案双方互负履行义务应当同时履行,一方面又驳回其中一方的执行申请”的情形,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应当予以纠正。又鉴于海南高院复议裁定作出后,(2020)琼02执114号、(2020)琼02执115号案件均已恢复执行,可继续合并执行,统一处理。故本案应当撤销海南高院的相关裁定内容,维持115号之二执行裁定,不影响目前的执行现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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