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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235号

更新时间:2024-02-25   浏览次数: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股权被冻结后增资扩股是否有效关键是否损害原股东利益,如果损害原股东利益则该增资扩股决议“不得对抗”申请人,否则增资扩股决议有效——在一人公司的股东的股权被全部冻结,申请人申请冻结的目的是被执行人向其回转股权的情况下,对公司增资扩股的表决权是否可以行使,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以其行使是否实质损害原股东的利益为标准,该利益既包括原股东所持股份的实际价值,也包括原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权。如果增资扩股的结果是原股东所持股份的实际价值增加,但原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权丧失,那么该增资扩股的决议也“不得对抗”申请人。如果增资扩股的结果是公司的控股权没有丧失,但原股东所持股份的实际价值减少,那么该增资扩股的决议同样“不得对抗”申请人,只是这种情况实践中不应该出现,因为增资扩股后公司有新的资产注入,结果是增加了公司的责任财产,除非原股东与新股东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原股东应有的股份以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此外,是否实质损害原股东利益的判断时间点应当是增资扩股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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