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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93号

更新时间:2024-02-26   浏览次数: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情形不要求以物抵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该规定针对的是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情况,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情况,因此并未要求以物抵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萍乡中院拍卖被执行人巨龙公司名下位于萍乡市绿茵广场地下负二层商铺,经两次挂网拍卖均流拍,流拍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10时,流拍价为3360万元。2018年8月31日,萍乡中院作出(2017)赣03执恢21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萍乡市绿茵广场地下负二层商铺(面积11977.5平方米)作价3360万元,其中抵偿申请执行人康×债务21898197元的商铺相应份额交付申请执行人康×。本案中的以物抵债裁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诉人巨龙公司主张以物抵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本案中因拍卖时无人竞买而以物抵债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以物抵债裁定作出时间先于受理破产申请时间,以物抵债处分的相应财产不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刘××以巨龙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向萍乡中院申请巨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巨龙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萍乡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18年10月15日,江西高院分别作出(2018)赣破终4号、5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萍乡中院分别受理申请人巨龙公司的破产申请和刘文斌对巨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的以物抵债裁定作出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先于2018年10月15日江西高院裁定由萍乡中院分别受理申请人巨龙公司的破产申请和刘文斌对巨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时间,因此以物抵债处分的相应财产不再纳入巨龙公司的破产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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