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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4769号

更新时间:2024-03-03   浏览次数: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提起的法定事由包括执行分配方案中债权是否存在、债权的数额和受偿顺序三种。但生效法律文书已对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作出认定的,不得对该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中,陈××、汪××、曹××参与执行分配的依据分别为(2020)浙0303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2020)浙0303民特304号民事裁定和(2020)浙0303民特305号民事裁定,均为生效法律文书。叶××主张陈××、汪××、曹××在上述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不应当参与执行分配,其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可另循途径解决。二审法院认为叶信朋的该项诉请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范围,属法律适用有误,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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