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云执复37号
更新时间:2024-03-03 浏览次数: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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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为权利人预留相应的份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先行处置被执行财产,并非否认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相反,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为权利人预留相应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