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3-03 浏览次数: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0〕640号 2020年10月10日)
文章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0〕640号 2020年10月10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今年3月11日,省法院印发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如何处理新旧规则过渡期间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1.《指导意见》实施后启动的参与分配程序,一律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2.《指导意见》实施前已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指导意见》实施时尚未制定参与分配方案,或者虽然制定参与分配方案但尚未送达给任一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3.《指导意见》实施时已经制定参与分配方案,并已依法送达至任一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或者执行案款已经发放或部分发放后,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适用《指导意见》。
4.《指导意见》实施前,债权人因主持分配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尚未办结的,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5.《指导意见》实施前执行财产已拍卖成交,但拍卖款在《指导意见》实施时尚未发放或者尚未完全发放,债权人请求对拍卖款或剩余拍卖款参与分配的,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