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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3-03   浏览次数: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0〕640号 2020年10月10日)

文章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0〕640号 2020年10月10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今年3月11日,省法院印发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如何处理新旧规则过渡期间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1.《指导意见》实施后启动的参与分配程序,一律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2.《指导意见》实施前已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指导意见》实施时尚未制定参与分配方案,或者虽然制定参与分配方案但尚未送达给任一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3.《指导意见》实施时已经制定参与分配方案,并已依法送达至任一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或者执行案款已经发放或部分发放后,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适用《指导意见》。

  4.《指导意见》实施前,债权人因主持分配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尚未办结的,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5.《指导意见》实施前执行财产已拍卖成交,但拍卖款在《指导意见》实施时尚未发放或者尚未完全发放,债权人请求对拍卖款或剩余拍卖款参与分配的,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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