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做“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更新时间:2016-02-17 浏览次数:25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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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会”,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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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十)项规定,“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会”,可以构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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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会”:
①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②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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