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

更新时间:2024-03-03   浏览次数: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程序,确需依职权撤销拍卖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1)指导案例35号确认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宣布拍卖无效或裁定撤销拍卖结果;(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均未明确执行法院能否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未明确赋予执行法院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的权力。

文章摘要2:

解读: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程序,确需依职权撤销拍卖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1)指导案例35号确认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宣布拍卖无效或裁定撤销拍卖结果;(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均未明确执行法院能否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未明确赋予执行法院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的权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司法拍卖和变卖撤销条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经典案例: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案号】广东高院(2011)粤高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点】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10执复96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撤销拍卖——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复议申请人在办理案涉不动产过户手续时,以被执行人名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执行法院应否作为其垫付款项予以退还。首先,人民法院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系司法拍卖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拍卖公告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其利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而在无任何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撤销拍卖。本案中,执行法院的拍卖程序已经终结,复议申请人作为买受人,其并未请求撤销拍卖,而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也未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故本次拍卖至今仍属有效。其次,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的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人和买受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因拍卖形成的过户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含被执行人即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费)”,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次拍卖产生的税费,也由买受人替代承担,而不是先由买受人垫付,并在垫付后向执行法院申请退还。该税费承担规则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同,但复议申请人既然按照公告要求报名参加竞买,并交纳了保证金,则说明其已经预先知晓并接受本次拍卖确立的税费承担规则。复议申请人在买受并已办理过户手续后,不认可该税费承担规则,虽主张该规则违反法律规定,但又不请求撤销拍卖,故在拍卖仍属有效的情况下,其要求执行法院退还替被执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既缺乏依据,也因将损害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而显失公平。执行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认为应予纠正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