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兵9001财保114号之一

更新时间:2024-03-07   浏览次数: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一案,经申请人金××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采取了冻结被申请人石河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08773972.61元的银行存款及其持有的新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价值50万元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67%)措施后,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3日出具了(2020)京仲裁字第0111号裁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石河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书面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石河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773972.61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石河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价值50万元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67%)的冻结。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