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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2547号

更新时间:2024-03-09   浏览次数: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这一再审申请事由。吴××虽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但其再审申请书中对此并未提出具体的理由,也未就原裁定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故该再审事由不成立。
【裁判摘要2】根据查明的事实,吴××一审向徐×、吴×主张归还借款本金49万元,已为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徐×诈骗的犯罪事实,并对徐×的诈骗涉及吴××等被害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且在吴××无相应证据证明刑事判决认定的徐×诈骗的案涉款项49万元系用于徐×与吴×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吴美绒的起诉,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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