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三:黄××等诉江西省政府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案
更新时间:2024-03-26 浏览次数: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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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在复议受理阶段,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与行政机关补正要求一致的证据材料,而提交相应的书面说明予以解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情形。在申请人提供补正说明材料后,被告以“视为复议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处理,系没有正确履行法定审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