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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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行政复议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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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程序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一般期限60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特别期限——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3)延期期限——
A.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B.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注解】延期期限条件——(1)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2)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3)延长期限做多不得超过30日;(4)书面告知当事人。
2.简易程序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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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旧)
第三十一条【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