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确认无效决定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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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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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没有法律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3.须经申请人申请:
(1)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时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2)申请人提出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且申请人转而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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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七条【确认无效决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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