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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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法》第73条)|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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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法》第73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1.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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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三条【行政复议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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