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解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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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解与撤回申请(《行政复议法》第74条)|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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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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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复议和解与撤回申请】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