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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及公权力干预的尺把握

更新时间:2024-04-04   浏览次数: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胡××在易××处数次购买物品,在买卖过程中,胡××也有对其所购买的物品退还易××的情况。胡××应有充分的时间发现其所买的物品并非为其认为的“古玩”,而向易××主张退还,但胡××在前后数次交易过程中,对所买物品的品质并未提出异议,而是一次次予以接受并向易××写下欠条。况且,古玩、艺术品交易不同于一般物品买卖,按其行业习惯,买受人应以自己的技能及专业知识对其价值予以鉴别,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本案中,胡××与易××之间的交易形式系实物交易,故胡××对其所买物品应有清楚的认知,其中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维持原判。
【注解】即便该案中买方对古玩交易缺乏判断能力,但由于卖方并不存在利用对方认知能力不足的主观故意,没有将赝品当做真品出售,也没有证据表明售价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故买方不能仅以自身缺乏判断能力而主张显失公平撤销买卖合同。

文章摘要2:

【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6)徐民一(民)初字第4473号判决书(2006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19号判决书(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一(民)再终字第10号判决书(200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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