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违反从合同义务能否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24-04-22   浏览次数: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1)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解】一方违反从给付义务,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情形——(1)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法定解除权);(2)当事人另有约定(约定解除权)。

文章摘要2:

解读: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1)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解】一方违反从给付义务,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情形——(1)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法定解除权);(2)当事人另有约定(约定解除权)。


【理解与适用1】对于一方违反从给付义务,对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由于从给付义务是一种辅助性义务,违反该义务一般而言不会导致对方的合同目的或者合同利益受到根本性影响,故其原则上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但是,例外情形下,如果违反从给付义务导致严重的损害后果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此时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这是一种法定解除权;此外,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违反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合同解除,守约方也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这是一种约定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296页。

【理解与适用2】对于合同目的落空应当如何判断?正如学者指出,违约造成合同目的落空是违约的性质相对严重,而不是微不足道;违约造成的损害在量的方面相对较大,而不是损失很小甚至没有;违约造成的损害在质的方面较为深刻地影响了守约方的合同利益。简言之,判断的标准是:一是违约性质相对严重;二是所造成损害相对较大;三是较为深刻地影响了守约方的合同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02页。

【理解与适用3】但是,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不同的是,本条还赋予了当事人的约定解除权。如果当事人约定将某一从给付义务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尊重此种约定。赋予约定解除权是贯彻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562第2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现有规定更加周全,更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02-303页。

【理解与适用4】违反从给付义务的约定解除权应否受到一定限制|当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从给付义务而满足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人民法院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应否进行司法审查,是否只要当事人作出此种约定,一方违反从给付义务,对方即享有合同解除权?我们认为,为了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当事人随意约定违反从给付义务可解除合同,对约定解除权也要进行司法审查,避免解除权滥用,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信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依据前述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因此,一方违反从给付义务,发生约定解除权时,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对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不会产生严重影响,根据诚信原则,则宜对行使约定解除权进行限制,不予支持解除合同,以鼓励交易。——《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04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