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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更新时间:2024-04-28   浏览次数:21 次 标签: D535【债权人代位权】 D536【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D537【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文章摘要:

解读:(1)审理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受理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中止审理,但如果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主张将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则法院可以继续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予受理——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文章摘要2:

解读:(1)审理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受理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中止审理,但如果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主张将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则法院可以继续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予受理——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第二十二条【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执行】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第二十三条【破产受理发后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典案例:

·(2010)二中民初字第08915号;(2011)高民终字第853号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破产情况下的破产债权确认

【裁判要旨】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基础和前提,与债权人的实体利益密切相关。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执行权,即使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只要尚未执行终结,在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应当属于破产财产,其财产权益应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享有,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执行行为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而不能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18号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诉讼权利确认

【裁判要旨】在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情况下,债权人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为由提起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法院不应以普通程序受理该案件,债权人应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确定次债务人是否存在应向债务人履行的债务。

【裁判规则】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只能就该债权向破产清算组申报,而不能就该破产债权提起新的诉讼,包括代位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