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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未获支持能否再次提起代位权诉讼?

更新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发生新的事实的,债权人仍然可以重新起诉;(2)如代位权诉讼后并未发生新的事实,债权人再次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解读:(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发生新的事实的,债权人仍然可以重新起诉;(2)如代位权诉讼后并未发生新的事实,债权人再次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理解与适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未获支持后再次提起代位权诉讼|关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未获支持,后又再次提起代位权诉讼能否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看,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即判决具有既判力。既判力制度决定着确定判决的效力范围,而从既判力的效力范围看,既判力具有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即既判力的基准时或标准时,是法院确定终局判决所判断的当事人之间诉争事实状态或权利状态存在的特定时间点。既判力基准时所针对的是确定判决对所判断事项产生既判力的时间点问题。从大陆法系的理论主张看,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基准时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因确定裁判是对特定时点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状态的判断,故确定判决仅对基准时之前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对基准时之后的事项没有既判力。基准时之后发生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拘束,当事人可再次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比如此前起诉时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被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债权到期的,属于发生新的事实,债权人仍然可以重新起诉。应当指出的是,原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当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新的事实。如代位权诉讼后并未发生新的事实,而债权人再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50-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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