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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未获得支持能否其次起诉债务人?

更新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已经就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法院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并明确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不存在,则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发生既判力,债权人不能再次起诉债务人;(2)如法院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尚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不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

文章摘要2:

解读:(1)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已经就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法院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并明确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不存在,则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发生既判力,债权人不能再次起诉债务人;(2)如法院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尚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不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鉴于本司法解释将裁定驳回起诉调整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能否再次起诉债务人?我们倾向认为,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已经就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法院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并明确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不存在,则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发生既判力。在此情形下,即便债权人就该债权债务关系另行起诉,基于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如法院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尚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例如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存在但不确定、未到期等情形,不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4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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