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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79号

更新时间:2024-05-03   浏览次数: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宁德移动分公司主张,因章诚隆公司未及时交付城建档案资料、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申请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未提供等额的相应发票,移动宁德分公司可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本院认为,因章诚隆公司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即已依约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而提交竣工材料及城建档案资料、申请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提供等额发票等均系章诚隆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移动宁德分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工程款,移动宁德分公司该主要义务与章诚隆公司的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性。因此,移动宁德分公司以“章诚隆公司未及时交付城建档案资料、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申请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未提供等额的相应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明显加重了施工单位章诚隆公司的责任、排除了施工单位主要权利,该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2】移动宁德分公司另主张因章诚隆公司逾期完工应承担违约金,故移动宁德分公司可拒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因工程款请求权与逾期完工违约金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且移动宁德分公司已另行起诉主张,因此,移动分宁德公司不能以其向章诚隆公司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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