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0572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5-06 浏览次数:103 次 标签: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9号 违约金过高 违约金调整 释明 改判 文章摘要: 【参阅要点】合同违约方在一审中主张不构成违约,但未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释明。若一审法院未释明但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释明并改判。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3939号 下一篇: 工程质保金与保修金的区别及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