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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4553 次 标签: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股东除名变更公司登记

文章摘要:

【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未予办理,进而损害相应股东利益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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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回目录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未予办理,进而损害相应股东利益而产生的纠纷。

类型 回目录

    1.股权转让、公司增资等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公司、转让人怠于变更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

    2.公司作出董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后,原公司控制人拒不履行决议办理变更登记。

管辖 回目录

    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之规定综合确定管辖法院。

   【备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当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法定代表人等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或不配合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所导致的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冒用登记为股东情形下责任承担】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云浮市广信粤西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与广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异议案

——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确认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增减变更,这一确认必须以一方给付并登记为前提和基础。故这一确认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裁判规则】生效判决确认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增减变更的,属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无需当事人另行再起办理股权比变更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