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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9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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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爆炸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爆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引爆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必须具有引爆爆炸物的行为:

    1.引爆爆炸物是指用各种物理方法认为地使爆炸物品爆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爆炸物品:

    A.主要是指《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爆炸物品;

    B.利用易燃易爆的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或者易燃易爆制品,使用技术手段使之爆炸的,仍可构成爆炸罪。

   二、爆炸行为必须危害到公共安全:

    1.爆炸行为已经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

    2.尚未造成严重损害而具有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爆炸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爆炸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过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一)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于光平爆炸案——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  

【裁判摘要】明知手榴弹爆炸的危害后果,却仍拧开手榴弹的后盖,持弹威胁他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爆炸罪;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裁判要旨】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A.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 

    B.间接故意的标志是放任意志,即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完全可以停止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不放弃自己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用手榴弹这种高度危险的爆炸物在人群中进行威胁,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行为人明知这种危险性,为了吓唬他人,竟不顾这种危险性的可能发生,执意实施持弹威胁的行为,其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②对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刑时要注意区分各种复杂情况。同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由于起因不同,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一样,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并不完全相同,在处刑上就应当有所区别,特别提到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在被告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

·胡国东爆炸案

【裁判要旨】设置引爆装置,公开扬言制造爆炸,尚未实施引爆行为的,应以爆炸罪(预备)论处。

·赖贵勇爆炸案——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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