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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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引发爆炸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过失爆炸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过失爆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引发爆炸,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必须具有引发爆炸的行为:是指因各种原因、方法不慎引发爆炸物品的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
2.爆炸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后果。
3.引起爆炸发生行为与造成严重后果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爆炸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爆炸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刑罚 回目录
犯过失爆炸罪的:
1.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过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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