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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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犯罪客体 回目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制度。
本罪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
犯罪对象 回目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1.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A.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及其弹药;
B.民用的射击运动员用枪,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等。
2.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提示】钢珠枪系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属于枪支范围。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2.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4.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5.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提示】非法存储包括:
①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②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变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2.过失不成立本罪。
量刑处罚 回目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1.达到定罪处罚标准的:处3-10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示】
①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因正常生产、生活或者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犯本罪,定罪处罚上有哪些特殊规定? 回目录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1.数量达到定罪处罚标准:
A.可依法从轻处罚;
B.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2.数量虽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也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提示】不适用上述特殊规定的两种情形:
①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
②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研究室意见) 回目录
有关部门就非法买卖气枪铅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非法买卖气枪铅弹,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定罪处罚。但考虑到社会上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娱乐或者供他人娱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可结合案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买卖气枪铅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研究意见》,载《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第190-193页
什么是本罪“定罪处罚标准”和“情节严重”标准? 回目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
定罪处罚标准 | 情节严重 | ||
(一)军用枪支; | 1支以上 | 5支以上 | 达到定罪处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二)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 1支以上 | 5支以上 | |
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 2支以上 | 10支以上 | |
(三)军用子弹 | 10发以上 | 50发以上 | |
气枪铅弹 | 500发以上 | 2500发以上 | |
其他非军用子弹 | 100发以上 | 500发以上 | |
(四)手榴弹 | 1枚以上 | 3枚以上 | |
(五)爆炸装置的 | 危害严重的 | ||
(六)炸药、发射药、黑火药 | 1千克以上 | 5千克以上 | |
烟火药 | 3千克以上 | 15千克以上 | |
雷管 | 30枚以上 | 150枚以上 | |
导火索、导爆索 | 30米以上 | 150米以上 | |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 | |||
炸药、发射药、黑火药 | 10千克以上 | 50千克以上 | |
烟火药 | 30千克以上 | 150千克以上 | |
雷管 | 300枚以上 | 1500枚以上 | |
导火索、导爆索 | 300米以上 | 1500米以上 | |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 |||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过程)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一)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邓开兴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安全事故,行贿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3期(总第185期)】
【裁判摘要】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用于生产,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总103期)】
【裁判摘要】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非法制造、买卖大量炸药,炸药在买方存储中发生爆炸的,应当如何量刑
【裁判摘要】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炸药的爆炸是在炸药卖出后的存储中发生,非法制造、买卖炸药的行为与爆炸的发生不是典型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应从轻处罚。
·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司法解释公布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是参照执行原有的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新公布施行的司法
【裁判要旨】
①对某一问题,1997年《 刑法》 施行前和施行后均有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相关司法解释颁布生效之前,不应当适用1997年《 刑法》 施行之前的司法解释,而应当适用《刑法》 施行后的司法解释。
②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没有证据证实犯罪所得归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③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劳动教养日期应折抵刑期。
·吴芝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
【要点提示】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巨大,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确因生产、生活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可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因此,对非法制造爆炸物而言,犯罪数量不能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
【裁判要旨】
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爆炸物,包括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但烟花爆竹等娱乐用品不应认定为爆炸物。
②民俗风情中涉及爆炸物的生产使用,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认定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应当依法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以毒品冲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行为与非法买卖枪支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予数罪并罚。
(2014)参阅案例57号
【裁判摘要】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行为人未经国家许可私自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够正常发射的仿真枪,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售枪信息,利用快递、物流等方式进行运输交易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裁判要点】审判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审查, 要重证据、轻笔录,并坚持“无罪推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有严密的证据加上严谨的推理才能作出判决。
【裁判要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线,被告人虽用氯酸钾、麻杆灰等制造烟花爆竹引线,但无证据证明生产的引线属《刑法》范畴的爆炸物,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制造烟花爆竹引线的成分主要为氯酸钾、麻杆灰,不属 《刑法》范畴的爆炸物,且在停产时已将残留物销毁,根据山西省公安厅两次对发生爆炸窑洞内提取的黑色残留物进行鉴定,其组成符合黑火药、烟火剂爆炸残留物的组成特征,由此认定此窑洞发生爆炸的成分与三被告在此生产所用原料无因果关系,但三被告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生产烟花爆竹引线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裁判要点】指控认为有部分实物证据,各被告人也曾供认过犯罪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吻合、印证等方面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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