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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507号

更新时间:2024-06-01   浏览次数:274 次 标签: BT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1)必须招投标而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BT合同无效;(2)BT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回购款及回购期利息,无效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再适用而按照法定利率标准计算回购期利息——案涉公路改建项目属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案涉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主体,但根据本案事实,案涉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即签订了施工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案涉BT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关于回购期利息问题。案涉项目系BT工程,湄潭县交通局回购工程按期支付相应款项属于支付工程款,BT合同约定了三个回购期及按期支付回购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审判决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回购款及回购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因BT合同无效,该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原审判决按照法定利率标准计算回购期利息,亦无不当。
【裁判摘要2】政府及其部门处于行政管理职责出具的相关函件不具债务加入的担保意思不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湄潭县政府和湄潭县财政局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BT合同系由湄潭县交通局与贵安公司签订,工程发包人系湄潭县交通局,应由其承担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责任。湄潭县政府与湄潭县财政局出于行政管理职责出具的相关函件,不具有债务加入和担保的意思表示,贵安公司主张湄潭县政府与湄潭县财政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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