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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废止】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7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17日 法发(1993)43号)
【摘要】钢珠枪系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17日 法发(199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系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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