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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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522-20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饮酒后驾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危险因素。国家标准GB/T 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04年首次发布。自发布以来,对有效查处饮酒后驾车,控制酒后肇事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的实施对交通管理和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1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吸取了人体酒精含量检验的新技术、新方法。修订工作经过了充分的前期研究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严格的专家审定。主要修订过程为2009年8月召开国家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会议提出立即开展“饮酒与驾驶能力关系抽样调查”全国协作研究,进一步摸清饮酒与驾驶安全的相关关系。
2009年9月-12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领导和组织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与驾驶能力关系的研究”,成立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研究协作组,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分别在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族、蒙古族、藏族、苗族、彝族中开展研究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重庆市交通医学研究所参加研究和学术指导。在开展协作研究期间,同时收集了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2009年的酒后驾车违法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并与协作研究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
2010年1月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会。同时向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四川、广东、云南、陕西、福建等有关省、区征求意见。
2010年2月国家标准GB 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通过了审查。
修订后的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关于酒精含量阈值,标准在表1中作了规定。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 | 阈值 (mg/100mL) |
饮酒后驾车 | ≥20,<80 |
醉酒后驾车 | ≥80 |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与GB 19522-2004相比,修订后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
——“饮酒驾车”修改为:“饮酒后驾驶”,“醉酒驾车”修改为:“醉酒后驾驶”;
——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增加了“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增加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增加了唾液酒精检测。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522—2010
代替GB19522—2004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
阀值与检验
Blood-brea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and examination for driving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254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T842 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
GA/T843 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驾驶人员 vehicle 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4 酒精含量值
4.1 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 | 阈值 (mg/100mL) |
饮酒后驾车 | ≥20,<80 |
醉酒后驾车 | ≥80 |
4.2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检验方法
5.1 一般规定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检验应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对不具备呼气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
5.2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3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4 唾液酒精检测
5.5 人体平衡试验
人体平衡试验采用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人体平衡试验
A .1 平衡试验的要求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结实、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60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的人不进行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5cm。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被试人员应保持1m以上距离。
A .2 步行回转试验
1) 在讲解过程中,被试人员失去平衡(失去原来的脚跟对脚尖的姿态);
2) 讲解结束之前,开始行走;
3) 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时停下来;
4) 行走时,脚跟与脚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间隔
5) 行走时偏离直线;
6) 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
7) 失去平衡或转弯不当;
8) 走错步数。
A .3 单腿直立试验
1) 在平衡时发生摇晃,前后、左右摇摆
2) 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
3) 为保持平衡单脚跳;
4) 放下提起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