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5173号
更新时间:2024-07-19 浏览次数:3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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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与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既涉及到新能源建设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同时也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金额较大,属于《招投标法》的调整和规制范围——《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案中,涉案的四份合同均是与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既涉及到新能源建设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同时也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金额较大,属于《招投标法》的调整和规制范围。中海鑫源公司上诉认为涉案合同仅为居间合同而不受《招投标法》的规制的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摘要】(1)审计结果并不当然可以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2)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而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关于审计报告相关认定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本案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依据的是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对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由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故审计结果并不当然可以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其只是履行国家财政收支管理要求、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结果。同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决策管理,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亦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及行政法规,故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而签订的合同亦并非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