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再527号
更新时间:2024-07-19 浏览次数:2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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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国有企业领导机构或其负责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应完全等同于其他性质企业法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仅要受民法等私法规范的规制,而且也受到公法规范的规制,甚至政策方面的制约,如国有企业要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机制等,因而判定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依法履职,除依据企业章程和私法规范外,还要依据相关的公法规范和政策——关于省房青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是否存在越权代表的问题。佳兴公司主张张×作为时任省房青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民法典、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其有权代表省房青岛公司从事职务行为,且该行为对省房青岛公司具有约束力。对此本院认为,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国有企业管理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安排来看,国有企业领导机构或其负责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应完全等同于其他性质企业法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仅要受民法等私法规范的规制,而且也受到公法规范的规制,甚至政策方面的制约,如国有企业要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机制等,因而判定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依法履职,除依据企业章程和私法规范外,还要依据相关的公法规范和政策。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张×作为省房青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价值巨大的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佳兴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没有证据证明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按照法定的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省房青岛公司主张张×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理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