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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合同纠纷原告能否将确认被告行为违约作为诉讼请求?

更新时间:2024-07-28   浏览次数:207 次 标签: 确认之诉

文章摘要:

解读:合同纠纷被告是否违约系审理过程中应查明的事项,并非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其中之一,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2:

解读:合同纠纷被告是否违约系审理过程中应查明的事项,并非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其中之一,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76号

【裁判摘要】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被告是否违约系审理过程中应查明的事项,并非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其中之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出租车运输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要求具体确定,且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显示空车,它是希望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符合订立合同的基本要件,如合同的主体是能够确定的,运输价格是明确的,营运范围是确定的,故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显示空车应视为一种要约,乘客上车即是承诺,此时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乘客只要是按照承运人已经公布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条件提出运输要求的,承运人一般不得拒绝。但是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发生自己不能按照公布的运输条件运输的特殊情况的,可以排除此项义务,但应提前向乘客公告。如出租车交接班制度的客观存在,在交接班时间段出租车司机的义务就相应减轻。如乘客要求的目的地与交接班地点不属于同一方向,出租车司机可以拒绝乘客的运输要求。如乘客要求的目的地太远,出租车司机不能按时到达交接班地点,出租车司机亦可以拒绝乘客的运输要求,但是交接班的时间和地点应提前向乘客明示。本案中,2013年4月24日15时03分,原告要求陕AU7XXX号出租车司机将其送至雁翔路为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此时被告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将其送至目的地。除非被告证明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公布的运输条件运输,庭审中,被告提出2013年4月24日15时03分为其交接班时间,且交接班地点为城西武警路这一特殊情况,并表示当时在已在车上放置交接班导向牌,已向乘客提前公告,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车前放置交接班导向牌。因此,本案中陕AU7XXX号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显示空车,原告招手并上车时,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成立,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将原告送至目的地,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即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陕AU7XXX号出租车下午三点将其从城东客运站送至雁翔路百佳汽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为要求履行。”本案显然为非金钱债务,运输合同的目的是在2013年4月24日15时被告将原告送至雁翔路,该运输合同具有即时性,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本案是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被告是否违约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查明的事项,并非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其中之一,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坚持请求判令被告拒载行为违约。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的诉讼请求。

【解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拒载原告的行为违约;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将原告从城东客运站拉送至雁翔路百佳汽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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