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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南民初字第141号

更新时间:2024-07-28   浏览次数:1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网店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库存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特性;(2)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显示库存有货允许购买的状态下自由选购并在确定送货地址、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即对双方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双方即完成合意。××网官方旗舰店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库存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符合要约的特性。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显示库存有货允许购买的状态下自由选购,并在确定送货地址、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故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万×与被告××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被告××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不履行发货义务,以缺货为由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且本案原告订购的酒水系种类物,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交付其订购的酒水,原告亦应在收货的同时向被告支付相应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交付170瓶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ml;原告万×在收货同时向被告××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价款21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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