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53号
更新时间:2024-08-11 浏览次数:2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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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社会保障费应计入工程款;(2)已由建设单位全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则工程款不再包括社会保障费——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关于“社会保障费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施工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的规定,建设单位兴元公司并未在工程开工前缴纳社会保障费,结算工程款时应包括此项费用。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社会保障费应计入工程款,并无不当。卓信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涉案社会保障费不应计入工程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障费已由建设单位全额缴纳,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文章摘要2: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1507号
【摘要】关于一审法院将2012年11月11日《工作联系单》作为涉案钢材价格鉴定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有两份《工作联系单》对涉案钢材结算的价格予以确认,一份为2011年7月28日签订,卓信公司的周×在施工单位处签字;另一份为2012年11月11日签订,卓信公司的朱××在施工单位处签字。从登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聘书》看,朱××虽系卓信公司的生产经理,但因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工程签证等资料均系卓信公司代表登达菏泽分公司与兴元公司签订,在登达菏泽分公司对有朱××签字的大量工程签证、联系单均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其仅对朱××签字的2012年11月11日《工作联系单》不予认可不符合常理。结合上述事实,一审判决将签订时间在后的2012年11月11日《工作联系单》作为认定涉案钢材价格结算的依据并无不当。登达菏泽分公司关于应将2011年7月28日的《工作联系单》作为认定涉案钢材价格结算依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亦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登达菏泽分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短支剪力墙的造价问题。本院认为,针对登达菏泽分公司在一审中对《鉴定报告书》提出的该项异议,鉴定单位已作出合理解释,即鉴定单位系依据现有的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文件计算涉案工程造价,而山东省及菏泽市定额站均未针对短支剪力墙应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套用轻型框剪墙子目4-2-35、模板套用壁式柱子目10-4-154下发相关文件。在登达菏泽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摘要】关于一审法院将2012年11月11日《工作联系单》作为涉案钢材价格鉴定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有两份《工作联系单》对涉案钢材结算的价格予以确认,一份为2011年7月28日签订,卓信公司的周×在施工单位处签字;另一份为2012年11月11日签订,卓信公司的朱××在施工单位处签字。从登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聘书》看,朱××虽系卓信公司的生产经理,但因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工程签证等资料均系卓信公司代表登达菏泽分公司与兴元公司签订,在登达菏泽分公司对有朱××签字的大量工程签证、联系单均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其仅对朱××签字的2012年11月11日《工作联系单》不予认可不符合常理。结合上述事实,一审判决将签订时间在后的2012年11月11日《工作联系单》作为认定涉案钢材价格结算的依据并无不当。登达菏泽分公司关于应将2011年7月28日的《工作联系单》作为认定涉案钢材价格结算依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亦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登达菏泽分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短支剪力墙的造价问题。本院认为,针对登达菏泽分公司在一审中对《鉴定报告书》提出的该项异议,鉴定单位已作出合理解释,即鉴定单位系依据现有的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文件计算涉案工程造价,而山东省及菏泽市定额站均未针对短支剪力墙应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套用轻型框剪墙子目4-2-35、模板套用壁式柱子目10-4-154下发相关文件。在登达菏泽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