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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更新时间:2016-11-12   浏览次数:19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文章摘要2:

目录

犯罪本质 回目录

    1.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就是侵害权利的行为(权利侵害说不能解释所有的犯罪)。

    2.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的本质就是法益侵害、法益侵害的危险性。

    3.规范违反说:认为刑法通过发挥其法益保护机能而维持国家认可的、主流的社会伦理,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

犯罪三个基本特征(有害、有错、刑事违法性) 回目录

   一、有害: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前提)。

    1.严重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A.只有严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构成犯罪;

    B.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

    2.严重社会危害性内部结构的主客观统一性:只有一定的人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3.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异性、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二、有错: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刑事违法性)。

    1.犯罪必须为违反刑法的行为,犯罪必须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行为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B.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刑事违法性类型:

    A.直接违反刑事规范;

    B.严重违反其他法律规范进而违反刑法规范.

   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指犯罪必须是应当(当然性)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学犯罪三个原理 回目录

    1.主观罪过责任原理;

    2.无客观危害行为没有犯罪原理;

    3.罪刑法定原理。

   【提示】无罪情形:

    ①无害无罪;

    ②无犯意无罪;

    ③无行为无罪;

    ④无法无罪;

    ⑤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罪。

认定犯罪(罪与非罪)标准 回目录

    一、主观有犯意;

    二、客观有行为;

    三、受《刑法》第13条“但书”的限制:

    1.“但书”所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法律标准。

    A.情节显著轻微;

    B.危害不大。

    2.“但书”是因为行为不符合分则罪状规定,不具备犯罪成立条件,才可以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

    A.“但书”只不过是从属于评价犯罪构成要件标准说的提示性/注意性规定;不是法律拟制,不是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犯罪成立条件理论之外另外提出的出罪标准。

    B.司法活动中应当以行为是否不符合犯罪成立条件为由宣告无罪,而不是直接引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宣告无罪。

    四、受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排除犯罪行为的条件限制:

    1.受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的限制:

    A.刑事责任年龄;

    B.刑事责任能力;

    C.主观罪过(故意、过失)。

    2.受排除犯罪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限制。

    五、受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限制。

犯罪核心要素 回目录

    犯罪行为(刑法采行为中心主义而非采行为人主义: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一、刑法总则规定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1.预备行为:指被刑法总则直接禁止的行为。

    A.实质标志:不可能直接侵犯法益;

    B.成立犯罪:预备犯/中止犯。

    2.帮助行为:指仅有帮助行为而无实行行为(成立帮助犯)。

    3.教唆行为:指仅有教唆他人犯罪行为(成立教唆犯)。

   二、刑法分则规定犯罪的实行行为:

    1.实行行为的特征:

    A.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B.该行为是被刑法分则条文直接禁止的行为;

    C.对刑法所保护的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2.实行行为成立的犯罪形态:

    A.实行犯:指有犯罪实行行为的人,包括直接实行犯和间接实行犯。

    B.简单共犯:指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

确定犯罪形式(层次) 回目录

    1.刑法总则规定:

    A.罪与罚通用或特殊规则、补充或扩张适用规则;

    B.量刑情节。

    2.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罪与罚:罪状(假定)+法定刑(法律后果)。

犯罪分类 回目录

   一、依据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犯罪分为自然犯、法定犯。

    1.自然犯:是指对行为本身即使刑罚规范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非难的情形(刑事犯)。

    2.法定犯:是指刑罚规范的内容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有时存在不一致之处,对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罚法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行政犯)。

    3.自然犯与法定犯关系:

    A.自然犯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自体恶,法定犯是一种禁止恶;

    B.自然犯的非犯罪化,法定犯的自然犯化现象。

   二、依据告诉权由谁享有:犯罪分为亲告罪、非亲告罪。

    1.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

    2.非亲告罪:是指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

   三、依据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犯罪分为国事罪、刑事罪。

    1.国事罪:是指直接侵害国家统治秩序的犯罪。

    2.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

    1.基本犯:是指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基本形态的规定的犯罪形态。

    2.加重犯:是指基于某种事由而使法定刑升格的犯罪形态。

    A.结果加重犯;

    B.数额加重犯;

    C.情节加重犯;

    D.身份加重犯;

    E.方法加重犯等。

   五、依据犯罪终了与法益侵害关系: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1.即成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完成、终了的情形。

    2.状态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即终了,但是法益侵害的状态仍然继续的情形。

    3.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持续进行期间,犯罪行为也持续进行(不法状态与实行行为同在)的情形。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把犯罪视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的定义):

    A.犯罪的形式概念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B.犯罪的形式概念的优点在于,通过对刑事法的解释来防止恣意的人权侵害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形式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不会仅仅因为行为现实存在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处罚必要性,就从实质的角度出发对行为给以刑事处罚。

    ②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给犯下的定义,通说认为犯罪实质是对法益具有侵害性或者威胁性的行为:

    A.法益是指重要的生活利益,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以及其他有助于个体人格发展的个人利益,以及支持这些利益的国家、社会的利益。

    B.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意义在于为刑法划出了一条法制国家的根本性界限:行为不是因为单纯地违反了刑法规范,而是由于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才受到刑罚处罚。

    ③我国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是包含犯罪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的完整定义。

    ④犯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应受惩罚性。

    A.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说明违反内在于刑法规范的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具有刑事违法性。

    B.法益侵害性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包括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的侵害:法益侵害性是刑事违法范围内的法益侵害性,包括实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和危险(行为对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包括立法推定的抽象危险和司法认定的具体危险)。

    C.应受惩罚性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赋予的刑罚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到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2:犯罪三个构成要素 回目录

    ①必须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

    ②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③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

【提示】《刑法》第13条“但书”可以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未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

——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摘要】 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犯罪构成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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