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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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确定某一具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达到犯罪程度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基本特征 回目录
广义的犯罪构成即指犯罪成立要件的总和,包括刑法总则规定和刑法分则规定:
1.刑法总则中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部分规定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和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
2.刑法分则中的“罪状”规定具体犯罪的特别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1.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构成以犯罪社会危害性为实质依据;
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志。
1.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是对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的唯一法律标志;
3.犯罪构具有双重保障功能:
A.犯罪构成针对犯罪人的恣意而保护社会;
B.犯罪构成针对社会的恣意而保护犯罪人。
犯罪构成种类 回目录
1.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单独(一定是实行行为或被实行化的预备、帮助、教唆行为)、既遂犯(即完成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
A.犯罪主体;
B.犯罪主观方面;
C.犯罪客体;
D.犯罪客观方面。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总则条文中以基本犯罪为基础加以修正的犯罪构成。
1.未完成罪:
A.预备犯;
B.未遂犯;
C.中止犯。
2.共犯:
A.帮助犯;
B.共谋犯;
C.组织犯;
D.教唆犯。
完结(封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
开放(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是指部分要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
1.可选择的犯罪构成:指具体事实符合其一便成立犯罪的构成;
2.重叠的犯罪构成:指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才成立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回目录
1.记述(描述、记叙)性要素:指对法律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描述。
A.只需法官认识活动、无需价值判断即可确定的客观事实;
B.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才能成立故意。
2.规范性要素:指刑法规定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其含义的要素。
A.存在一定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罪行法定的明确性要求刑法应尽量避免规范性要素);
B.属于法官判断问题,需要法官规范的、价值的评价才能认定。
3.其他分类:
A.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C.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②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是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A.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的,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
B.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