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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

更新时间:2016-11-12   浏览次数:15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过失犯罪是指因犯罪过失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而构成的犯罪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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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犯罪是指因犯罪过失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共同特征 回目录

    1.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最终结果发生的危害后果均持否定态度;

    2.“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性:行为人应当或已经预见内容为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结果。

    A.过失犯罪的注意能力要素: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的预见力;

    B.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要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负有刑法上的特定义务。

过失犯罪构成要件 回目录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前提),必须具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的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

    A.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且行为人当时具有预见的能力、可能]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C.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缺乏认识,没能预见,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

    2.过于自信的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前提),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过失犯罪必须具有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1.以发生法定危害结果为必要条件;

    2.不存在危险犯、未遂犯。

   三、行为人造成的过失行为,法律规定的才构成犯罪:

    如果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就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种类 回目录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无意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过失本质特征:行为人对应当预见的危害社会结果没有预见,违反了对危害结果预见义务。

    2.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A.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预见的义务也有预见的能力。

   【提示1】判断行为人能够预见的标准只能以本人所具有的实际认识能力为出发点(即主观说)。

   【提示2】应当预见的两层含义:

    ①预见责任(预见义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责任(根据法律要求及社会生活准则判断)。

    ②预见能力: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备预见的能力。

    B.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具体行为时没有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提示1】行为人有意识地违反自己的职责,并且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本身以及这种行为可能产生的其他结果,而没有认识到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不仅对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没有认识,而且对行为本身也没有认识(即行为人无意识地违反了自己的预见义务)。

   【提示2】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两种情形:

    ①行为人无意识地违反了自己的职责:行为人不仅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而且对行为本身也没有认识;

    ②行为人有意识地违反自己的职责,并且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其他危害结果,而没有意识到是否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C.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有意识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性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是有认识的过失;

    2.认识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过于自信的过失基本特征:

    A.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过失成立的前提条件);

    B.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行为人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

   【提示】行为人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自认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这种自信缺乏充分的根据,因而仍然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切实际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回目录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即应当预见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1.行为人能够预见(前提):有注意能力未尽注意义务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A.客观性(一般)判断标准:行为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社会习惯的行为;

    B.主观性(特殊)判断标注:结合个人情况进行判断。

    2.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内容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结果。

   二、意外事件的行为人没有预见义务(即不应当预见危害结果):

    意外事件的行为人不应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1.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三、区分生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两种行为性质的关键:对损害结果能否预见(行为人有无预见能力)。

    1.根据案情发生的客观条件进行判断;

    2.根据一般的预见能力进行判断;

    3.从行为人的主体条件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核心)。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回目录

    1.在认识上都有预见,但对自己行为造成危害性结果的概率认识有着明显不同:

    A.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认识程度低;

    B.间接故意犯罪的认识程度高。

    2.在意志上都不是希望,但对危害性结果产生所持的具体态度存在较大差异:

    A.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否定态度(即避免、排斥结果发生);

    B.间接故意犯罪对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态度。

   【提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别: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 

    间接故意的标志是放任意志,即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完全可以停止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不放弃自己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处罚原则 回目录

    1.法定原则:是指对于过失行为现行刑法必须有明确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A.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有明确出现“过失”二字的,该过失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使用“过失”二字,该条文中规定的行为在过失的情况下就不构成犯罪。

    B.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过失行为,不能比照现行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2.从轻原则: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应当轻于故意犯罪。

    A.处罚过失犯罪的刑种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没有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B.对过失犯罪规定的刑期一般相对较短;

    C.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和共同犯罪。

    3.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原则:

    A.上次犯过失罪,刑满释放或者赦免之后,不论什么时候再犯过失罪,都不构成累犯,不能从重处罚;

    B.上次犯过失罪,刑满释放或者赦免之后,不论什么时候再犯故意罪的,也不构成累犯,不能从重处罚;

    C.上次犯故意罪,刑满释放或者赦免之后,不论什么时候再犯过失罪,仍不构成累犯,不能从重处罚。

    4.共同过失犯罪分别处罚原则。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预见能力:

    A.判断基础:应当把行为人的智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和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

    B.预见能力的判断方法: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对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与具体行为人的智能水平结合起来;

    C.预见能力的判断标准:应当在考察一般人的预见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智能情况,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再考虑行为的智能水平是高于、低于一般人。

    ②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统一的基础上的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心理态度):

    A.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意志态度(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努力(行为人不愿根据法律要求付出努力来认识自己行为的结果、行为人意志努力的缺乏)+意志决定(行为人决意实施某种违法行为);

    C.违反注意义务(犯罪过失本质):是指行为人在有认识、预见的能力且负有认识、预见结果发生义务与回避结果发生义务的情况下,因不注意或注意不够,从而导致危害性结果的发生。

    ③犯罪过失区别要件说:

    A.有认识过失构成要件:对犯罪事实有认识、确信犯罪结果不致发生;

    B.无认识过失构成要件:不认识犯罪事实之发生、有注意之义务(客观之注意义务)、有遵守注意义务之可能性(主观的预见结果可能性及主观的回避结果可能性)、有怠于注意。

    ④注意义务(犯罪过失必备客观条件)是一种法律义务,是以认识和预见构成要件结果的义务为核心,包含做出预见所必要的行为义务和做出作为、不作为以防止发生结果的义务两种义务(结果预见与结果回避义务说):

    A.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法令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所应当慎重留心,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责任;

    B.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

    ⑤注意义务的根据:

    A.由法律(包括法规、规章、条例等)明确规定的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明确性、规范性;职务和业务上的专业性、技术性);

    B.习惯、常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一般认为根据社会共同生活准则所形成、应当根据一般的观念要求,立足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相对性予以合理判断(职务或业务上要求而未被法律明示的注意义务、接受委托或期约而产生的注意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普通常识要求的注意义务)。

    ⑥注意义务的内容: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而缺乏对结果的预见或违反结果避免义务而轻信能够避免发生(注意一般应是指对应该预见的危害结果基于相当紧张而集中、谨慎的意识加以预见,以及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基于相当紧张而集中、谨慎的意识而予以避免的一种心态。如果行为人行为的心态完全符合“注意”的相当紧张而集中、谨慎的意识这种心理状态,但却未能预见或未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则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备犯罪过失所必需的罪过因素,而不承担犯罪过失的刑事责任)。

    A.结果预见义务: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具体结果说,即危害结果只能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的义务;

    B.结果避免义务:是指要求行为人在预见到构成要件的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集中注意力,保持意识紧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⑦注意能力(犯罪过失成立必备主观条件):是指使意识保持必要的紧张和集中,以认识和预见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以及有意识或潜意识地做好心理准备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包括结果预见能力、结果避免能力:注意义务为行为人依据其本身之能力,在具体的情况下所能预见(主观的预见可能性),而可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回避此结果(主观的回避可能性),且亦为一般通常人所能注意,并能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回避其结果之发生(限于发生结果之过失犯)时,由于行为人怠于注意而未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致发生结果(限于结果犯之过失犯的情形),同时并无信赖原则或社会相当性原理之适用者,即有过失 的责任,而应受非难。

    ⑧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其意识是否紧张、集中于注意义务所要求注意的具体内容上。

    A.首先,在当时具体条件下,具有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能否预见;

    B.其次,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状况、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等主观特征,考察其在当时具体条件下能否预见;

    C.最后,在疏忽大意过失的场合,重点应当考察行为人的“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在过于自信过失的场合,重点应当考察行为人的“回避义务”与“回避能力”。

    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对社会极为重要但又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时,对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注意能力,也能缓和、减轻甚至免除其担负的注意义务,从而对行为人不以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⑩信赖原则免除了行为人预见他人可能实施不正常的非法行为的义务,具有缩小过失责任的功能;但信赖原则必须具有一定的限制:

    A.行为人自己违法注意义务时;

    B.行为人已经发现对方有反常行为,盲目地相信对方会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时;

    C.因某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可能性较大时;

    D.发现对方是幼儿、老人、盲人或其他残疾人而且无保护人陪同时;

    E.对方的违反注意义务行为即将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有时间也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时,等等。

    ⑾我国刑法理论对罪过[故意与过失]存在三种鉴定标准:

    A.结果标准说:罪过的核心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B.行为标准说:罪过的核心在于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心理态度;

    C.双重标准说:罪过的核心不仅在于对危害行为的态度,而且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⑿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罪过的核心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唯有结果标准说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

    A.行为人的“明知”、“预见”是指对“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

    B.行为人“希望”、“放任”、“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2、对于过失犯罪,如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等,主要应当根据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主观罪过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综合掌握处罚的宽严尺度。对于过失犯罪后积极抢救、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要依法从宽。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虽然不是特别严重,但情节特别恶劣或案发后故意隐瞒案情,甚至逃逸,给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迅速组织抢救造成贻误的,则要依法从重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

——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裁判摘要】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虽私自在车顶焊接角铁行李架致撤诉违规超高,但对李某所接赵某电线不符合安全用电高度要求,且接头处裸露,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必须以实际已经预见为前提。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③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被告人的违规行为与乘客死亡的后果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内在联系,其行为与乘客的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

一一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裁判摘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于光平爆炸案

——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摘要】明知手榴弹爆炸的危害后果,却仍拧开手榴弹的后盖,持弹威胁他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爆炸罪;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裁判要旨】

    ①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时,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自行为不会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一定的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的情况下,仍坚持实施其行为,是因为其“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这种“轻信”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而应是行为人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即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主观上自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这样才能证明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本案中,于光平对手榴弹可能爆炸的危险性是有认识的,但他没有采取避免手榴弹爆炸的防范措施,反而拧开后盖,使手榴弹处于待引爆的危险状态,并冲入人群,以手榴弹相威胁,以致造成爆炸的危害结果。因此,不能证明于光平“自信”可避免危害结果,其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

    ②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中于光平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论罪应判处其死刑,但是,本案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被害方有明显过错,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家属作了赔礼、找人调解等工作,但被害方仍不满足,又不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纠纷,而是提出过分的要求,并组织亲友几十人闯入被告人家中叫骂、掷石块,使矛盾激化,在案件的起因上负有一定的责任;其次,手榴弹是在于光平和张洪春争抢中爆炸的,有一定的偶然性,可以减轻于光平的罪责;再次,本案是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要小于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

【要旨】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A.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 

    B.间接故意的标志是放任意志,即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完全可以停止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不放弃自己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用手榴弹这种高度危险的爆炸物在人群中进行威胁,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行为人明知这种危险性,为了吓唬他人,竟不顾这种危险性的可能发生,执意实施持弹威胁的行为,其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②对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刑时要注意区分各种复杂情况。同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由于起因不同,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一样,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并不完全相同,在处刑上就应当有所区别,特别提到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在被告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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