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7)秭民初字第1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13号

更新时间:2024-09-21   浏览次数: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房屋内外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导致发生火灾的,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预见在租赁房屋内外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可能引发火灾损坏租赁房屋,但其依然在承租后在租赁房屋内外堆放易燃物品,最终导致发生火灾,出租人房屋遭到损坏,应认定承租人未尽到承租人的管理义务,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李××承租韩××的房屋后,在租赁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租赁房屋的义务。李××应当预见在租赁房屋外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可能引发火灾,从而损坏租赁房屋,而其承租后不仅在租赁房屋内堆满床垫等易燃物品,而且在租赁房屋外亦堆放大量草垫等易燃物品,导致发生火灾造成韩××的房屋损坏,其未有尽到妥善保护和管理租赁房屋的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未尽到对租赁房屋的妥善保管义务,属于未全面履行承租人义务的一种违约行为,侵害韩××财产权益,韩××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李××只承租了韩××房屋的二楼,但因韩××的房屋是一个整体,房屋其他部分的损坏因租赁房屋发生火灾直接造成,所以韩××的损失不仅包括李××承租房屋部分的损失,而且包括火灾造成的整栋房屋的损失和因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即修复整栋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和开支的鉴定费。因此韩××要求判令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7)秭民初字第1号;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13号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