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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1-08-03   浏览次数:3756 次 标签: 吸食毒品 刑事责任能力 故意杀人罪

文章摘要:

[第431号]彭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行为人因吸毒后产生神志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刑法并没有规定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认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只规定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举轻以明重,吸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吸食毒品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②被告人是一个心智正常的人,其实施杀人行为时虽在辨认、控制能力上与没吸食毒品时有区别,但其当时出现精神障碍,并非精神病发作的原因,而显然是受吸食毒品的影响,被告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吸食后的责任能力问题,不影响其对自己吸食毒品后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吸食毒品后的责任能力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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