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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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包括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两种类型。
一般正当防卫 回目录
1.具备正当防卫行为的起因条件、防卫时间条件、防卫意识条件、防卫对象条件等四个条件。
2.同时具备防卫限度(适度)的合法性条件:即没有过当(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A.主观标准: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采取必需说或需要说、非适应说)。
B.客观标准:防卫结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把握在包括重伤以上这一限度内)。
特殊正当防卫 回目录
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法律允许打击程度的过当,但是不允许防卫时间过当。
1.具备正当防卫行为的起因条件、防卫时间条件、防卫意识条件、防卫对象条件等四个条件。
2.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前提条件):
A.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非人身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
B.必须是暴力性犯罪行为: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属于犯罪行为;
C.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包括财产安全)。
3.不要求防卫适度条件。
1.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非暴力犯罪;
2.轻微、一般的暴力犯罪;
3.一般的违法行为。
防卫过当 回目录
防卫过当是指超过防卫限度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行为。
1.具备正当防卫行为的起因条件、防卫时间条件、防卫意识条件、防卫对象条件等四个条件。
2.缺乏正当防卫的适度条件(即防卫过当):
A.实质(弹性)标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客观标准:造成重大损害。
1.无过当防卫不成立(排除适用)防卫过当;
2.正当防卫行为轻微超过必要限度或者造成一般损害,不成立防卫过当。
1.罪名:
A.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罪名;
B.应根据具体行为确定罪名。
2.罪过形式:
A.超过的部分一般是过失;
B.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
3.从宽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②“行凶”行为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量刑规范 回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5、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犯罪较轻的,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提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
【裁判摘要】对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非法侵权住宅的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造成轻伤后果的,不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要件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
A.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包括重伤意思这一限度内)。
——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
【裁判摘要】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只有持那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特殊防卫中的“行凶”。
【裁判要旨】特殊防卫的条件要件:
①必须是正在进行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
②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③对“行凶”进行特殊防卫中的“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
【裁判摘要】法律并未规定特殊房屋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只要对方侵害有严重暴力性质,就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的目的就是要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因此行为人放任、甚至不排除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在适用该条款规定时,不应成为障碍。
【裁判要旨】
①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A.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非人身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
B.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属于犯罪行为);
C.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②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只要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裁判摘要】为免受他人殴打,在逃离过程中,捅刺追赶的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构成防卫过当。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提示】被告人听说他人要找人殴打自己,即准备钢条藏身,当被他人纠集的人打两耳光后,即用钢条刺该人一下逃走,致该人受重伤,其行为是事前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裁判要旨】
①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也不为法律所当然禁止。行为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但尚未受到危害前便准备工具的行为本身并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其目的只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而不能恣意推测。刑法应当弘扬正义,惩邪扬善。面对人多势众,气势汹汹的一方的恶意寻衅,事先准备工具,以防不测,是自然的反应,对此不应有过度的苛求与限制。纵使行为人准备工具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难以界定,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
②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是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仅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要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程度轻重如何,都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防卫行为。对已然开始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使其程度相当轻微,防卫人也有权采取相应的防卫行为,不属于“事先防卫”。
【裁判要旨】对防卫过当犯罪的量刑,应当考虑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行为目的、人数及所采用工具等因素。防卫人针对众多侵害人中某一人进行集中攻击,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仅应将防卫人与个别侵害人的行为及状态进行比较,还应综合双方的全部力量对比进行考量。
【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