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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终359号

更新时间:2024-10-10   浏览次数:7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359号
【裁判摘要1】施工合同无效自工程交付之日起算利息——关于一审判决对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海天公司和铠达公司均对工程欠款利息的处理问题提出上诉。海天公司上诉认为,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交付时间的认定存在错误。铠达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占有使用海天公司承建的综合服务楼和招商楼,该日为案涉工程竣工日期,铠达公司应自该日起向海天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铠达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定工程价款利息应从实际交付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应该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包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造价进行结算和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结算。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海天公司已将案涉工程交付给铠达公司,海天公司施工的工程未经最终的竣工验收,且至今已经超过约定和法定的工程质量保证期限,故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以及质保金支付进度的约定已经不具有执行的可能性,一审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统一的工程价款利息计付起算日期,对于双方当事人利益并未造成失衡,故铠达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余欠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关于交付日期,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51.10.6约定,发包人可在未竣工情况下提前使用工程,且不能以此认为工程已竣工交付,故虽然存在铠达公司在2014年8月将部分商铺交付给承租户的客观事实,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不能因此认定当时工程已竣工交付。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7月14日双方签订的纺织城客运站综合服务中心(含招商楼)工程计价相关事实确认书,表明至确认书签署当日海天公司仍有未完工程项目,但对未完项目双方决定海天公司不再施工也不计价,故按此约定可视为海天公司在当日已完工。

文章摘要2:

(续)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2015年7月14日双方签订的工程计价确认书认定案涉工程交付日期,符合客观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铠达公司应自该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17343856.03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摘要2】无效施工合同的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仍属违法建筑,不宜被拍卖变卖,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案涉工程不存在“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情形。本案工程直至海天公司起诉前,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为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案涉项目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仍属违法建筑,不宜被拍卖变卖,故海天公司不享有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摘要3】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应提供工程资料——关于一审判决判令海天公司向铠达公司提供工程资料是否正确。海天公司上诉认为,施工过程中海天公司曾经要求铠达公司向其提交开工报告、工程联系单等资料,但铠达公司未提供,导致海天公司无法整理全套资料。且因案涉工程建设规划手续不全,海天公司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提交工程资料,而案涉工程无建设规划手续的过错在于铠达公司,责任应由铠达公司自担。本院认为,虽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海天公司主张支付余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也已得到支持,海天公司理应将工程资料交付给铠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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